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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灣碼頭街頭藝人表演場地展演申請

申請表


介紹說明

須取得屏東縣政府核發之街頭藝人證(以下簡稱街頭藝人證),得於有效期限內依本申請須知規定辦理展演申請。 

詳細說明

  1. 一、交通部觀光署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活化濱灣碼頭場域結合街頭藝人表演,以營造觀光地區旅遊氛圍,提高國內外旅遊滿意度,特依屏東縣政府民國112年11月06日屏府行法字第11265173051號令訂定發布「屏東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管理辦法」。
  2. 二、本須知所稱之街頭藝人主管機關為屏東縣文化局,現場管理單位為本處。
  3. 三、申請資格:須取得各縣市政府核發之街頭藝人證(以下簡稱街頭藝人證),得於有效期限內依本申請須知規定辦理展演申請。
  4. 四、申請規定:
    1. 首次申請藝人,請檢附各縣(巿)政府核發藝人證彩色影本1份,以電子郵件傳送至lisashua-dbnsa@mail.tad.gov.tw錄案,給予認證編號參與申請展演埸地使用權。
    2. 預擬月排班表於GOOGLE網站與群組公告,認證藝人上網登記欲展演埸地日期與地點,每組藝人,1個日期、只允許登記1個場地、不分時段,申請展演埸地於前月「10日前」申請登記,申請展演埸地同1日期有2組以上藝人申請時,則由本處排定並於每月「15日前」以圖檔型式公告於群組,不得再修改,因事不能按排班表使用展場,依第五點第七款辦理取消申請。
    3. 未取得認證編號藝人不得參與排班。
  5. 五、展演注意事項:
    1. 從事表演活動時,展演者應於配掛街頭藝人證。
    2. 展演者應自備演出所需電力及器材,並依申請時段展演。
    3. 展演者應自備立牌立於表演現場,該立牌尺寸高度應小於120公分,寬度應小於60公分,並應明顯揭示街頭藝人證號、名稱、表演項目、聯絡電話、表演時段。
    4. 如使用帳棚、陽傘時,僅得使用藍、白、綠、棕色系。
    5. 所有展演器材、帳棚、陽傘、宣導品、立牌等物品均應在長寬3公尺範圍內妥善放置,不得影響遊客進出動線及景觀視線,展演結束應確實恢復場地。
    6. 以團體街頭藝人申請表演者,應全員到齊,否則視為非原申請人表演。
    7. 展演者取得場地使用權後,如因故無法表演時,應於表演前 2 日於群組公告提出取消申請,所空之展演場開放藝人於預擬月排班表標註並於 群組公告替補並知會管理處承辦 。
  6. 六、本處核定展演場地為濱灣之心、丹堤咖啡正門右側洗手台前步道、廣場圓形光雕(離丹堤咖啡最遠的那座,避免相互干擾),濱灣之心、丹堤咖啡正門右側洗手台前步道採預擬月排班表律定,廣場圓形光雕展演場,只准夜間展演,欲申請展演藝人,請於公告預擬月排班表標註,遇申請展演場地衝突,由管理處排定。
  7. 七、管理事項:街頭藝人表演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規定者,本處得要求立即停止演出,並登錄違規記點1 次,並暫停受理展演申請 10 日。記點達 3 次者,本處將暫停受理展演申請1 個月,並函知原發證縣巿政府取消認藝人認證資格。
    1. 違反本須知第五點規定者。
    2. 展演現場得販售由街頭藝人自行創作之作品,惟需搭配現場創作或演出,收費可採自由樂捐、打賞或標價等方式,並於現場清楚標示,不得以促銷喊價方式進行銷售。
    3. 屬於音樂演唱類者,除以取得場地使用權之街頭藝人外,不得將擴音設備交予其他人(如提供遊客自行演唱、提供其他未取得場地使用權之街頭藝人表演等)。
    4. 如使用擴音設備時,應注意音量不得超過 60分貝,量測方式為由本處人員手持分貝計於擴音設備前3公尺處量測核定展演場丹堤咖啡正門右側洗手台前步道音量管控 50分貝,避免干擾丹堤咖啡用餐遊客。
    5. 從事表演活動時,不得造成遊客通行困難、阻礙無障礙設施、建築物出入口或消防安全設備等妨礙交通或公共安全之行為。
    6. 須維護場地之整潔,展演完畢後立即將場地回復原狀並清運所產生之垃圾。
    7. 現場表演內容應與街頭藝人證登記相符。
    8. 如造成對展演場地損壞時,須負責修復並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9. 表演內容不得涉及宗教、政治或為特定商業宣傳之活動。
    10. 不得影響遊客相關旅遊權益或破壞本風景區及本處形象之情事。
    11. 禁止可食用之作品展演。
  8. 八、 街頭藝人從事表演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暫停演出許可 6 個月,並函知原發證縣巿政府取消認藝人認證資格,涉及民刑事責任時依法告發:
    1. 演出內容違反相關法令規定、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涉及公共危險。
    2. 未經本處許可,竊用本處電力或相關設施者。
    3. 演出人員酗酒或於現場與遊客發生重大肢體或言語衝突者。
    4. 將街頭藝人證轉供他人使用者 。
  9. 九、 本處擁有場地及設施優先使用權,如本處須使用該場地或設施時,得通知表演者延期或停止使用,表演者不得主張任何損失賠償 。
  10. 十、 本處得就表現優良之街頭藝人邀請參加本處所舉辦之相關活動。
  11. 十一、 街頭藝人表演場地展演申請均需依本規定辦理並於展演完畢後確實恢復場地。
  12. 十二、 為恪遵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並維護您的個人隱私,本處處理觀光業務而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時,皆以尊重您的權益為基礎,並依規定告知本處隱私權保護政策。
  13. 十三、 本處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處理您的個人資料,如您依本規定申請視同您已意本處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同意本處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14. 十四、 本須知若有未盡事項,依相關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注意事項

  1. 檢附文件(街頭藝人證)請寄至 lisashua-dbnsa@mail.tad.gov.tw,申請人場地使用權審核結果,由本處管理科人員以電話或書面通知。
  2. 本人/本單位已完全瞭解並願遵守貴處街頭藝人表演場地展演申請相關規定,將於展演完畢後確實恢復場地。
  3. 連絡窗口:08-8338100#153 / 薛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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