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署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爰辦理桅桿高度超過17公尺之合法船艇,需開啟鵬灣跨海大橋方可進出大鵬灣域,特訂定本作業規定,以供船艇進出申請使用。
鵬灣跨海大橋申請開橋作業規定
一、交通部觀光署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協助桅桿高度超過17公尺之合法船艇進出大鵬灣域,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申請方式及期限:
- 文件申請受理時間為每日9:00至17:00。
- 受理橋梁開啟時段為9:00至20:00。但有特殊需要或緊急狀況時,不在此限。
- 申請人應依前二款規定時間,於申請開橋時段3小時前向本處提出申請,另申請開橋時段,當日如有多艘申請或與其他申請時段相近時,本處保留調配集中統一開橋時段。
三、資格及文件:
- 桅桿高度超過17公尺之合法船艇。
- 船席位停泊申請書(可現場填寫)。
- 鵬灣跨海大橋開啟申請表,填妥後先電傳本處。
- 船艇執照影本。
- 船舶外觀照片。
四、其他規定:
- 進出港之船舶至遲應於申請開啟時間10分鐘內到達潮口附近等候,逾時不予開啟,申請人須重新向本處申請。
- 配合本處假日開橋時間進出者,須於橋台開啟後5分鐘內快速通過。
- 如遇氣象主管機關發布陸上、海上颱風警報、劇烈天候、設備異常或其他不可預期因素,本處有權變更原申請開啟時間,申請人應無條件配合。
五、其他經本處專案同意,或配合相關活動報經本處同意者,得配合辦理開橋。